土地补偿欺诈的后果是什么?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罪有两种形式。
(1)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罪的认定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他人的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认定内外勾结必须符合法律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于认定内外勾结具有重要意义。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往往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与其他犯罪分子有过接触,具体表现在征地补偿方面,即征地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金的事实。明知的,就进入共同犯罪的审判领域;不明知的,就不存在共犯问题。二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罪的犯罪形式。在明知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已进入共同犯罪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骗取土地征收国家补偿款罪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明知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毫不知情,但随着土地征收工作的发展,他们知道自己在补偿款被骗取前没有行为,于是向他人收取感谢费。(2)预先知道作为一种形式。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前,知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金并给予帮助,然后向他人收取感谢费。(3)主动串通。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主动与他人合谋,提前骗取征地补偿款,其便利是达到骗取结果的主要途径,事后向他人收取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但程度上的差异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判决不一的现象。第二,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的解释(1)侵害法益的类型。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法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的生命利益,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法益具有刑事政策功能、违法评价功能、解释功能等多重功能。法益解释功能是指法益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解释对象的功能。[1]入罪判断是确定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构成的过程,行为构成是根据一种或者多种法律利益制定的,是行为构成的基石。因此,符合该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2]正是由于法益在刑法规范中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功能,才可以用来指导刑法具体条文行为构成的解释(即法益的解释功能)。因此,法律利益的认定是案件分析的第一步。法律利益的定位是一种整体性思维,结合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的客观职务行为和主观心理,可能受到侵害的法律利益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贿赂、腐败)、公共财产(腐败),甚至是合法的、公平的有效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取信于民(滥用职权)。因此,可能涉及的主要犯罪是受贿、腐败和滥用职权。二是客观行为的法律发展。
根据司法实践,涉案的国家征地工作人员的职责一般是负责审查项目管辖范围内征地主体的申请材料和价格谈判,这往往对最终结果的确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补偿价格。在明知他人通过诈骗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国家征地工作人员的一般行为是帮助他人诈骗、帮助他人诈骗、积极参与诈骗。(3)主观罪过的差异。过错是指以故意和过失的形式支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心理态度。
造成上述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法律属性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履行相同职责行为时主观罪过的不同。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故意损害受保护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上。意向性内容包括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般来说,对他人征地虚假申报材料的理解因素有:事先知情、事先知情、事先合谋;而公物被骗的意志力因素有:自由放任与自由放任希望的混合(无需再追究)准确区分)和希望。因此,从认识和意志因素考虑,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有因其行为造成的对公共财产进行诈骗的意图。(4)涉案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征收的感谢费,其性质是主观指导与客观的统一。
行为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理解往往决定了行为的性质,这符合人类归罪于犯罪的心理预期。同样是假药的,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销售药品而不知道是假药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对涉案国家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收取的感谢费性质是他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的问题,将有助于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其涉嫌收费。虽然感恩费客观上是国家的补偿,但由于受赠人主观认识的不同,其性质的认定也会随着主观认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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