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为什么执行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5:23:02 366 人看过

1、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在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是肇事司机大多由于家境贫寒,被执行人是靠贷款、借款购置车辆,肇事后债台高筑,无执行能力;二是借钱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齐全的车跑运输。此类购车运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又不购置保险。往往是借款尚未还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几乎报废,没什么利用价值,其家里也没有钱;三是农民购车跑运输的多,有许多是居住贫困山区,个人文化程度底,经济条件太差,仅靠种地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毫无执行能力,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案件无法执行。此类肇事者出事后就已经倾家荡产,往往对责任认定还不满,抵触情绪大,不愿执行;法院只能在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重新裁定改变执行数额或方式。

2、肇事车主被判刑,肇事车辆被查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车辆上。而此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审理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有些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才能有结果,这就造成停车费用的大大增加。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往往此时的停车费用早已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造成本来可能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3、公民认识问题。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低下,风险意识不强。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无所畏惧,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置若罔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根本无能力履行义务,叫“执行不能”,此时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申请人会偏执地认为既然上法庭了,法院就应无条件执行到位,造成累访,使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人为地造成执行难。

4、六成以上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有责要赔偿,早早就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若强制执行,仅能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债务,执行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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