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22:36 144 人看过

1、是否需要取得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性的问题。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我国立法(主要指《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是否认可,理论界也存在诸多异议。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广泛参与到各种公司中,因此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重要理论问题。根据比较法可以发现,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直接或间接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认为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合伙人的名义持有股份。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探讨无疑处于落后状态。事实上,我国立法赋予合伙企业股东资格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实践上看,合伙企业广泛参与了公司的发展;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成为股东具有法律基础、民法基础和公司法基础;从法律上看,合伙企业成为股东具有法律基础,以《外商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为代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承认了合伙企业投资本公司的行为。因此,我国应尽快承认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实质性要求,包括合伙企业的有效设立、权利执行人的确定、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的记载或者签名等,以及投资公司的意图或行为。同时,由于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解散、公司终止、公司注销股份等原因,合伙企业丧失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是股东,而是合伙人。合伙人的退出称为退出。(2)普通合伙的退伙,适用合伙法下列规定。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不得影响合伙事务的执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应当退伙:(一)属于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二)个人资不抵债;(三)属于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四)合伙人必须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取得相应资格,丧失资格的;(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依法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退伙。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一)不履行出资义务;(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执行合伙事务的不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的事由。(3)有限合伙的退伙,适用合伙法下列规定。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第七十九条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第八十条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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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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