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进一步完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医疗补助制度,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8月14日记者从黑龙江省落实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培训班上获悉的。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保障城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通知要求,对于退出现役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具有城镇户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补助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各地应建立医疗补助制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优抚经费节余资金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在城镇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政府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享受城镇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目前,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正在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被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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