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图文设计中心的职工晓军在一家饭馆的房顶上安装广告牌时,被位于房屋上方的高压电击到,不幸当场身亡。其父母悲伤之余,将高压电的产权方、饭馆的产权方和出租方以及饭馆的承租人共同列为被告,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他们提出了3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和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晓军的父母称,根据现场目测,晓军被电击致死的位置上房高压输电线距离房顶的垂直高度不足2米,而且房顶现场及高压输电线杆上没有任何关于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按照《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国标GB5006l一97)》的规定,导线和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该为2.5米。
晓军的父母了解到,该高压线路的是属于铁路局所有的,作为产权人铁路局对于线路与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足2米的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可预见的,可铁路局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加以防范,以致晓军死亡事故的发生。因此,晓军的父母认为铁路局在高压供电活动中存在着重大过错,其过错是受害人晓军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承担因受害人晓军被电击致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晓军的父母认为,作为该饭馆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和及其勘察公司,违反相关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面违章建设涉案房屋,而且所兴建的房屋屋顶距离高压输电线路垂直距离仅有不到两米,大大低于国家标准中的距离。被告的过错是晓军触电致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也要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
而汤先生作为饭馆的承租人,对高压输电线路经过其承租的房屋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应该是明知的。晓军为饭馆安装广告牌时,应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但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是晓军触电致死的原因之一,也应对因晓军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的上述过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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