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执法检查团的检查报告,委员们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自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省政府和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在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实施土地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等方面,都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要看到,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土地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建设用地管理比较混乱,某些政府违法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滋长了腐败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学习与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把它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在广大城乡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掌握其基本内容,带头增强法制观念,带头依法行政。要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开发建设与保护土地的关系,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珍惜土地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确保“两个平衡”。经过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不得由个人好恶对待规划,不得因领导者更换任意改变规划。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调查清楚土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当年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使用,不得随意突破。要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供地计划,把土地利用重点引导到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上来。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制定限期消化利用计划;凡未按时消化的,要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要保护好基本农田。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搞好土地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强化用地审批制度。对城乡各项建设用地,都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各级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坚持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园区,不得下放土地审批权,坚决纠正土地管理多元化、土地供应多渠道等不正常现象。健全土地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集体会审,集体决策,不得“暗箱操作”,个人决定,不得化整为零,谎报地类,不得先占后议,少批多建。建立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经过用地预审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从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转变将是必然趋势。各级政府要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把建设用地推向市场。要加强土地证的管理,凭证上市交易。要严格控制划拨土地范围。凡属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已划拨土地因改变用途而成为经营性用地的,要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范交易程序,完善交易市场,依法公开操作。要加强土地证管理,凭证上市交易。严格限制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和租赁范围,确实需要协议出让或租赁的,要实行最低限价,并由省政府统一调控土地市场价格。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征管工作,对于低价出让或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挪用土地收益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严禁任何人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针对建设用地当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某些政府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行政。结合市县机构改革,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健全与强化执法机构,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建设用地当中的各种案件,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于已经查实的案件,要尽快依法处理,并要追究到人;对于涉嫌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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