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非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换
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的转换,即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④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后,由被告负举证责任。⑤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转换一般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而不涉及抽象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提出抗辩,双方对需要对自已的主张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由于这种请求和抗辩,使证据的责任当事人之间依次转换,这样情况便属于举证责任的转换。因此举证责任的转换实际上就是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是特指当事人间来回转移的情形。
因此举证责任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举证的责任,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体现,它所转换的只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称为倒置。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或其对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上,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负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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