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过程中,企业一定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采取相应措施,可以在增值税方面进行纳税筹划,节省税费。
首先,是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我们可以在这方面采取措施。
例如,一商场举办买一赠一的活动,买一件西装送一件衬衣,当月销售西装100件,单位不含税售价为600元,单位成本为250元,赠送衬衣100件,单位不含税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在销售时可将销售的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每件折扣额为200元。采用这种折扣方式销售,赠送的衬衣就没有缴纳增值税。
其次,企业在进行结算时,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应当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销售方在收到货款后再缴纳增值税,否则,销售方则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该日期实际上并未收到货款)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应当在随后的纳税期限到来后缴纳增值税。对于委托销售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即将满180天仍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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