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4:45:28 312 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对于购房者来讲,由于期房的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谨慎,考虑清楚之后才决定是否购买期房,要是有打算购买期房的话,也要先对开发商的预售资质做出审查,降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16: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2023-05-29
    313人看过
  • 厦门商品房预售门槛提高预售资金将全额监管
    按《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商品房的预售门槛大大提高。旧规定的预售门槛要求为:三层(含)以下的建筑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四层及以上建筑完成首层建筑工程即可。商品房何时可预售?大厦需建好一半以上新《规定》要求:7层(含)以下的建筑,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含)以上的,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一半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另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还需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满足以上条件,才可预售商品房。卢海林表示,预售门槛的提高,能有效防范烂尾楼出现。如何支取预售款?高层建筑按六节点支取卢海林表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年7月1日实施,到10月31日,全市已有25个新批预售商品房项目纳入监管,纳入率达100%。这25个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证开始,直至项目办理完竣工预收报备手续,全程要接受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总金额已达77亿元。
    2023-06-10
    294人看过
  • 佳木斯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生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动迁回迁率达到100%以上,并与动迁行政主管部门签有回迁责任状的,方可办
    2023-04-22
    473人看过
  •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
    2023-04-22
    99人看过
  • 2024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
    2024-01-09
    161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最新规定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即先行预售予购买人,由购买人预先支付部分定金或者购房款项之行为。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应重点审视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确认开发商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其次,需关注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未获取该证则国家法律禁止其进行预售活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
    2024-07-28
    189人看过
  • 四川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条例以及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2024-01-10
    79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
    2023-06-10
    111人看过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内容是什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2023-06-15
    36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第四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
    2023-06-10
    74人看过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
    2023-04-22
    204人看过
  •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蹇彪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
    2023-06-05
    286人看过
  •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
    2023-06-05
    73人看过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
    2023-04-23
    424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最新文件编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 怎么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以惠州为例怎么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惠州市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到房管局当场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办理,但首先要已经领取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一、办理条件已领取预告登记证明二、所需材料1、《惠州市房地产权预告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3、购房者身份证明:(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自然人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变更方法商品房预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
    • 购买新建商品房如何办理预售登记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
      1、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怎么规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