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整体出售时,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50:07 265 人看过

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企业是否出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农村水泥厂拆迁补偿标准

像这样的问题,可以说是大多数被拆迁户共同的疑问,不仅仅是农村地区的被拆迁户,许多城市地区的被拆迁户也有类似的问题。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当地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呢?

实际上,这个问题虽然被提到的频率很高,但却是一个伪问题。

首先,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房地产价格千差万别,怎么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十分细化的标准?大家设想一下,北京市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能和湘潭市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一模一样吗?从地方层面看,即便是同一个地区,房地产价格也有所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装修,还有其他种种不同因素,房屋拆迁补偿能一样吗?所以,很多被拆迁户找律师咨询,一上来就问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但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规定多少钱一平,不是你想知道什么,法律就会规定什么,就像你去买一棵大白菜,法律难道还要规定大白菜多少钱一棵吗?

其次,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那么问题就来了,刚才不是说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会规定多少钱一平吗,既然都没规定,怎么还存在抵触或是细化的问题?确实,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可能规定多少钱一平,但是不等于对房屋拆迁补偿只字不提,而是进行了比较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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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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