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3:11 17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条例》第六章执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时机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一)一类风险较小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

(二)二类风险中等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四)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基准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四日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
    2023-04-22
    228人看过
  •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本溪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二、保险办法(一)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
    2023-04-23
    27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
    2023-05-03
    314人看过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
    2023-04-24
    388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由市政部门整治管理的河、湖以及污水
    2023-04-22
    299人看过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五日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及中山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与救助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选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协调各部门、各镇政府(区办
    2023-04-23
    49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咸宁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3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法律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
    • 咸宁市建筑行为工伤保险工人缴纳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3
      每月向社保经办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经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费由使用者支付,员工个人不支付。
    • 咸宁市咸宁区一般的产假多久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
    • 咸宁市六级工伤赔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2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 咸宁市工伤认定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