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房屋征收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1:11:45 486 人看过

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迁问题

什么是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的途径有两种:其一,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责令有关部门(不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通俗成为行政强拆;其二,法院决定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迁,在性质上为非诉强制执行,在学理上称为司法强拆。二者申请人一般为作出房屋拆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关,被申请人为尚未履行裁决内容的拆迁当事人。

何谓强迁强制拆迁

强迁,是指房屋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事由与房屋拆迁人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执行裁决决断,房屋拆迁人执行裁决强行拆迁被拆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局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实施强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在实施强迁的同时给予补偿的安置.

如何进行“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是否有权强制执行

拆迁许可证属行政许可范围,具有几个特征:时限、局部、一次性。没有在时限内达成拆迁协议的,可申请裁决。如果正在进行协商,在拆迁许可证时限届满的前10天,拆迁人可申请延长时限,如果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须登报公告。

拆迁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申请裁决,拆迁裁决书不等于行政处罚,而是拆迁双方应尽的义务。强制执行有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执行程序非常严格,拆迁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注意哪些事项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3)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6)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的途径有哪些

拆迁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行政强制拆迁。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书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仍不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司法强制拆迁。一般是在裁决书作出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制拆迁应当如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规定,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正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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