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案件实体处理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1:02:11 109 人看过

案件实体处理就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调查,就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实体性审查,是相对于程序性审的。任何案件,在法律上都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程序就是办理这个案件的必要程序,比如说办案必须先要立案,然后调查,然后对当事人采取措施等等,这个就是案件的程序。

开庭后至宣判阶段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诉案件一旦经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能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当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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