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近日刚刚完成一项对去年全区法院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结果显示,2008年,宁夏全区法院审结的259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53件,败诉率为20.4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1.49%)8.97个百分点。
宁夏高院分析认为,7大问题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执法随意性较大
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转手高价重新发包。在涉及处理大量土地使用权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草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时,经过反复处理,结果都不相同,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执法行为很不规范。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随意对农民私有住宅进行违法强行拆除。
不重视调查取证
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深入现场,不重视调查取证,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被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认定工伤时,由于不重视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简单地审核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强制措施、处罚决定和工伤认定。
职权范围界定不清
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自身与其上级和相关行政机关管理职权范围界定不清,在行政执法和管理过程中,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下级土地、公安行政机关或派出机构超越行使了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在复议案件中有个别市的人民政府复议机构行使了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行使的法定职权。安检局、公安消防、质检局、工商局等部门相互交叉行使法定职权,被法院以超越职权判决败诉的情况较为多见。
执法程序不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因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片面注重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轻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应有的独立价值,造成行政机关常常败诉。包括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行政处理决定时不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理决定不送达或送达程序不规范、不合法造成败诉。
适用法律有错误
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作出征用、收回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拆迁决定时,不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在处罚幅度、补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只重视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的合法性,而忽视了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的合理性,行政处罚的败诉案件中反映出,宁夏全区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偏重于经济处罚而且倾向于顶格处罚,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往往缺少阐明处罚幅度的理由,造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些市、县(区)在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存在不经审批、擅自征收、自定补偿标准等违法行政行为。有的地方在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给当事人补偿或给予少量补偿;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些行政机关以为了公共利益为由,不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商业开发拆迁中限制补偿方式,剥夺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现行房屋评估基本上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标准进行,使评估基本上流于形式,不能真实体现市场价值。群众对这些不合理的现象不满,因此而缠诉上访的人数最多。
未正确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疏于严格审查,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存在不正确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政府具有土地、工商、房屋登记、颁发、变更证照的行政机关和劳动社保管理机关。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履行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职责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拆迁裁决中,裁决机关对评估报告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就作出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的也较多。
出庭参诉意识淡薄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出庭参加诉讼意识淡薄,导致许多可以通过协调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以协调方式和谐结案。部分案件行政机关只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不满,失去协调解决和谐结案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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