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破产抵销权有什么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11:11:20 86 人看过

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有:

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一、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破产和解、重整均为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指债务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债务。

两种方式在结果上的共性都在于使债务人免受法院强制破产清算,但其区别主要为:1、目的:和解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则被允许通过继续经营的方式积极拯救;2、申请人:和解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而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及债权人;3、效力: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对于别除权人一般不产生效力;而重整则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4、时间成本:和解程序所需时间相比重整要少,程序也相对简单。

二、行使抵消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行使抵消权的法律意义如下:

1、抵消使当事人本应该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化了满足债权的途径,节约了成本,如果抵消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拍卖程序,可以快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2、具有担保功能,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方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抵销权相关文章
  •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二、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提出限制破产撤销的必要性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
    2023-06-01
    124人看过
  • 破产财产强制执行后,能否行使撤销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能够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同归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财产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2023-07-19
    65人看过
  • 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1、诉讼时效在先届满的债权与已届履行期债权在时间段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已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反之,双方债权并未同时处于无上述抗辩之可履行状态,即一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之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则在前债权可履行时,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为由抗辩;在后债权可履行时,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2、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3、债权抵销通知仅为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4、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
    2023-06-06
    350人看过
  •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物权,或者是债权的物权化,在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众所周知的原理,使租赁权不同于一般债权,而被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征。那么,在企业债权问题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解决。3.对解除合同通知期限抗辩权的保护和限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承租人有交回承租财产的义务,又因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可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承租人可能兼具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对破产企业财产租赁中已知的承租人,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向其发出通知。通知内容除了按照对债权人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收回出租财产的内容。由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这一期限也是给承租人行使权利、处理租赁事务的期限,因此,已经可以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出卖租赁财产所要求的必要通知期限。即使法院或清算组没有单独书面通知承租人,由于有公告
    2023-06-06
    234人看过
  • 银行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正当性权源
    该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破产法中规定的法定破产抵销权的效力如何,其是否可以被援用来否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抵销的相反约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此即承认商业银行具有法定的破产抵销权的根本法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与客户订立协议明确约定,在客户不同的往来帐户(crrencyaccont)之间不行使抵销权或放弃银行抵销权。根据一般的商业惯例或银行法律规定以及约定的法律效力,这种约定不行使或放弃银行抵销权的协议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抵销权受到了限制。但是问题在于,此类协议约定是否必然适用于破产程序,银行的法定破产抵销权是否因此受限?对此,可以首先来考察一下国外银行业和破产立法上的做法。按照英国1914年《破产法》的规定,抵销是强制性的,不必经过协商。抵销要求一方应付的总金额应抵除另一方应付的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抵押人破产的可否行使抵押权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大多倾向于采用抵押方式设置担保。但抵押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尤其是债务企业濒临破产时,更应谨慎抵押担保的风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否则就会因为疏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抵押人破产如何解决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等方式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取回抵押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2023-07-24
    177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 更多>

    #破产抵销权
    相关咨询
    •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2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
    • 破产抵销权该怎样行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既可以向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对管理人收回行为行使抗辩的方式行使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专属于破
    • 破产后的抵销限制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4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
    • 破产抵销权的内涵及限制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3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 1、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
    • 行使破产处分权具有哪些抵销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5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