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大学毕业后就分到某工厂工作,试用期一个月。一次工作中由于他人失误导致小王的脚被货物砸伤,便请了几天病假,回来上班拿着药费单找单位报销,经理告知由于小王是在试用期内出的事故,所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而且病假工资不照发。多次与单位理论都被拒绝了要求,无奈小王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法律并未将不在试用期内作为是否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试用期内的职工也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发放病假工资和报销有关医疗费用。故本案中,该单位以由于小王是在试用期内出的事故,所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而且病假工资不照发为由拒绝小王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属无效。小王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相关知识:试用期社保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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