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为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3)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4)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首付款须全额交至省直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4.借款人所购二手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购二手房用于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成套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厨卫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危房的,没有改变住房用途的,使用功能齐全配套的,居住区与办公区、教学区、生产区分开的,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允许上市交易的,以及其他可以处置的);
(2)房屋年限与申贷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3)未列入当地城镇改造拆迁计划和户籍冻结地区。
5.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省直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
(3)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执行《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原件份数:1
2、借款人(含配偶)身份证,复印份数:3(注: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均须复印;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1份(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
3、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未婚需提供个人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2份,复印件1份;离异等原因单身的,除提供离婚证及调解文书或法院判决等原件查验、复印件3份外,还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2份,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复印份数:4(注:复印首页、户主页、夫妻双方页。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三证信息须一致,否则须发证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原件2份。)
5、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原件份数:1(注:借款人在省直分中心缴存未满1年,从外中心转入的,须出具外中心缴存证明(内容包括缴存起止日期、缴存基数以及在此期间公积金贷款情况);配偶未在省直分中心缴存或缴存未满1年从外中心转入的,需提供外中心缴存证明(正常缴存可纳入可贷款额度计算))
6、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份数:2,复印份数:1,(注:须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7、现房产证,复印份数:3,(注:房产证如未标记建筑年代,须出具房屋所在地房产局档案证明,同时附房屋原始材料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公章并说明与原件一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复印份数:3
9、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份数:3
10、原房产证,复印份数:3(注:须为无抵押状态。如曾设定抵押的,须加盖注销章。)
11、土地证,复印份数:3(注:土地证未分割的。须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和开发商出具的说明。土地证、原房产证、现房产证三证地址必须一致,否则须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冻结存折、冻结单,复印份数:3
备注
1.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含配偶)须同时亲自到省直分中心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
2.如卖方为房产继承人,须提供公证处(市级及以上)出具的公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贷款程序
(一)资金冻结
房屋产权过户前,买卖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直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目前为农业银行金城支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庐阳支行、建设银行钟楼支行、徽商银行芜湖路支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借款人将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存入卖方在该行开户的存折冻结。
(二)买卖双方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三)个人申请
借款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交省直分中心审核。
(四)省直分中心审核
(五)受委托银行调查
受委托银行对个人申贷资料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与符合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
(六)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根据受托银行调查意见结合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会同买方(含配偶)到房地产权管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
(七)省直分中心放款
(八)受托银行划拨贷款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中关于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款偿还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执行《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与省直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已确认土地性质的开发楼盘,办理二手房贷款可凭《房地产权证》,认定为准予进入住房市场的成套住房。
(三)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或改变借款用途的,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借款人应保证居住于该抵押房屋内所有人员无条件搬出住房,抵押权人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执行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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