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李某因在经营过程中欺诈消费者,被金东区法院判处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004年5月31日,市民应某从李某的陶瓷店里购买了几种型号的“鹰牌”釉面内墙砖,共付货款2175元。据应某说,当天他们在陶瓷店里挑选了6款瓷砖,价格标签上均标明“优等品”,价格是“促销价”。商家送货上门后,他们发现外包装上标明的只有两种是优等品,其余4种为一等品,并且部分瓷砖表面存在色条、色差。他们就与店家联系调换事宜。经协商,店里同意调换或退货,但后来只有型号DOM—10007和FOM—10002的两款内墙砖因没有相同的款式作了退货处理,货款604.2元未退回;型号S6B—E0001的内墙砖(价值1226.4元)因双方协商不成而没有结果。他们曾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多次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后来商家反悔了。
2004年6月,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型号S6B—E0001的釉面内墙砖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商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经销的瓷砖系国家免检产品,无须检测,而且金华也没有这个资格进行检测。当年10月,工商部门委托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对这批陶瓷进行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对此,店家认为金华的检验报告有虚假成分,省里的检验报告具有偏见,因此要求再送国家质监总局或浙江省范围外的鉴定机构检验。店家的这一要求未获工商部门批准。2005年3月,工商部门认定李某将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对李某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销行为。
今年3月,应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604.2元,赔偿损失2452.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4月3日,金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李某辩称,应某未将价值604.2元的瓷砖退还店里,否则店里会有退条的,他同意赔偿应某1226.4元。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李某答应当天下午将赔偿款拿到法院来支付给原告;原告表示只要店家肯赔偿,他们愿意撤诉。但当天下午李某并未按约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后,李某说她已反悔,不愿意履行。
为此,金东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把不合格的釉面内墙砖作为合格产品销售给原告,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由李某退还应某货款604.2元,并赔偿损失2452.8元。(刘小娟李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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