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9:42:13 345 人看过

对于合伙企业,下列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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