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
现如今,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形式也多样化,一种是现金补偿,根据补偿标准,宅基地按每平方米补偿多少计算出补偿的金额,然后补偿给农民。一种是产权置换补偿,就是在政府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的面积对你进行安置。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2、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在以前农村宅基地征收给农民的补偿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是没有补偿的。但现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双向补偿,农民既可以获得房屋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
3、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也可以获得补偿
农村部分老旧的房子,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而没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在征收时,只要符合当下的政策,同样可以获得补偿。
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新政策有哪些
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两违”行为,近日,莆田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农村住宅的组织、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措施。
1、限建区内允许“旧翻新”
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合理划定农村居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规定在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居民住宅;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旧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翻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适建区内居民可新建、翻建住宅。翻建的旧宅基地必须有合法权源资料或符合登记条件。
2、“一户一宅”不得超标
莆田市政府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即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3、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对农村居民住宅使用承包地的,规定要求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居)委会收取,住宅小区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缴纳。另外,政府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多户联合建设多层和小高层住宅。
4、5个镇为审批权下放试点
莆田市将荔城区西天尾镇、城厢区东海镇、涵江区白沙镇、秀屿区埭头镇和北岸管委会东埔镇作为农村建房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上述试点镇的村民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填写《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每个月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材料和农村住宅建设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在15日内本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负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批准书并放样验收。住宅验收合格后,村民可持相关审批材料和验收合格证明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通知还指出,除了西天尾等5个农村建房审批权下放试点镇外,其他(乡)镇目前仍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关于莆田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新政策,我们要注意,首先,政策中指出限建区内允许“旧翻新”,但是“一户一宅”不得超标,而且,政策中提出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这样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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