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如何规范使用认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02:01 293 人看过

2015年4月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清除投标障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前政府采购使用认证的现状

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充斥着大量各类许可、资质、认证,可谓门类众多、五花八门,有些资质认证是国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但更大一部分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的,属于市场牟利行为滋生出来的资质认证,这些认证的出现也为某些机构锁标、控标提供了温床,人为制造了投标障碍。在政府采购中,非强制认证直接作为门槛条件或在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所占分值比重很大的情况很常见,有些采购计划罗列出七八种认证且分值占到总分值20%以上也不足为奇,这些非强制认证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投标成本,排斥了其他投标人的参与,造成了不公平和歧视性。

我们应明确,大量认证(含各项许可、资质)的设置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的大政方针相背离,大量认证的使用,筑起了投标障碍,抬高了准入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不但要采购物有所值的商品及服务,同时也要兼顾政策功能和导向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质认证鱼龙混杂,必要的认证我们必须坚持,没有必要的认证更要严格剔除,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对认证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政府采购常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及分类

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强制性认证又包括官方认证(行政许可)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等七个领域,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根据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归纳统计,目前政府采购招标常见强制性认证包含7大种类32项认证,具体包括:工程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医疗器械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设备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计量器具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等;涉密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证(省内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证明(省外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省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单位在我省未设门市销售的,需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已在本省销售的,需销售地市级公安部门备案)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3C)招标常见14个种类: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服务器、传真机、消防车、灭火器、空调器、电子琴、入侵探测器。

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招标常见8个种类: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

国家强制性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这些国家强制性认证,我认为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国家强制性认证已经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再作为打分项是不是重复,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投标人获得认证,只能说明投标人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例如招标文件中把一项国家强制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具有认证的三家投标人入围评审,强制认证中有一项重要指标是要求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至少10人,三家投标人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数分别为10人、20人、30人,如果我们只是把这项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而不同时作为打分项,就会对有高级职称20人和30人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这就是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的真实用意。同时投标人提供的认证,评委会要在评审现场通过查询路径查询认证的真伪,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投标人提供假认证的事情屡见不鲜。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即自愿性认证是组织根据组织本身或其顾客、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获得非强制认证,只能说明一个企业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并不表示该企业的管理体系是优秀模式,也不表示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优良的品质。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非强制认证,我认为非强制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例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由工信委行政审批变更为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也由之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变更为非强制性认证,不能再作为门槛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就取消了无用了,我们可以把认证内重要指标作为打分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要素主要包含: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七方面,我们可以把七要素归纳合并,挑出重点,量化指标,把系统集成同类业绩、系统集成开发团队实力、信誉作为打分项。

规范使用认证,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避免投标障碍的设置,随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涉及的认证使用也会越来越规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津财采〔2009〕12号────────────────────────────────────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的管理,促进采购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对采购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是通过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行为的情况进
    2023-04-24
    314人看过
  •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包括
    法律综合知识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非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执行达不到集中采购“门槛价”标准的其他采购事务的机构,如各单位或系统内的分散采购机构。
    2023-03-27
    78人看过
  • 如何防范和化解政府招标采购的风险
    一、质量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货物质量是政府采购成败的关键。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使采购人满意,首先体现在货物采购时货物的质量上,如果仅仅价廉物不美,当次政府采购活动也是不成功的。要确保货物的质量,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供应商资质关要选择信誉好、专业经营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货源渠道正常,货物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才是政府采购所需要的。货物的技术参数采购人须详细填写采购需求,如货物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主要性能等指标,以避免采购到采购人不需要的货物或服务。这不但耽误了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更是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参考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在实施采购前应搞好市场调研和论证,并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完成。在这一环节,要充分尊重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相关的数据,但不能越俎代庖,应避免采购的货物不符合采购人要求而使自身陷入被动的
    2023-03-19
    213人看过
  • 如何评估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
    如何评估政府采购供应商绩效通过供应商绩效考核,制造企业可以实现以下目标:获得持续的绩效改进,包括成本、质量、交货、服务及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改善;鼓励供应商检查内部运作,不断改善企业本身的流程;不断与供应商进行信息交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双赢的供应关系。那么,制造企业应如何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呢?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五个步骤。步骤一:确定考核主策略划分考核层次一般的做法,是划分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或半年考核)的标准和所涉及的供应商。月度考核一般针对核心供应商及重要供应商,考核的要素以质量和交货期为主。季度考核针对大部分供应商,考核的要素主要是质量、交货期和成本。年度考核(或半年考核)一般针对所有供应商,考核的要素包括质量、交货期、成本、服务和技术合作等。进行分层次考核的目的在于抓住重点:对核心供应商进行关键指标的高频次评估,以保证能够尽早发现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对于大部分供应商则主要通
    2023-04-24
    437人看过
  •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他们都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因此,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国内供应商,但不包括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也不包括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供应商。因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的供应商视同外商对待。政府采购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形式之一,历史悠久,在国际上广为施行。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是,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只能向国内供应商采购,而且只能采购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要授予国内供应商。封闭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由此形成的采购机会也应当
    2023-04-24
    227人看过
  • 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且将政府购买服务看作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推力之一。那么,如何有效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笔者认为,就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而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保障尤为关键。国内很多学者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尤其是公共服务没有正式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因此,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加以修订,确立其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法的地位。这一看法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际工作部门也很普遍。也有学者在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得出政府采购服务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结论。更有学者指出,要明确社会组织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地位。笔者认为,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就该条款而言,不存在修订政府采购
    2023-04-24
    419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政府采购规范和非招标采购规范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0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 政府采购如何行政复议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
    •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如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 政府采购法对非招标采购是如何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9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