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30:18 138 人看过

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第七条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二)启拖时间;

(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四)拖带总长度;

(五)航速。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九条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

第十条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和接收范围,决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一条区域主管机关对本管辖区域内的下列情形,应当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设置、调整或者撤销锚地;

(二)设置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

(三)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

(四)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情形。

第十二条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航行通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通知所属船舶、设施。

第十六条对于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2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警告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发布部门:【相对国】朝鲜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基于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两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共同愿望,并考虑到在经济关系方面进行合作的重大意义,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副首相李周渊。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为此目的,缔约双方政府将根据两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缔结包括长期协定在内的各项协定,以保证相互间的商品流转的发展。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有关两国间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经济联系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第三条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在各种海关问题上相互给予
    2023-06-05
    134人看过
  • 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发展很快。一九八0年至一九九一年运输总周转量年均增长率20%,一九九二年达到32%。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对空运需求过大,航空运输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仍不能满足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纷纷要求购买或租赁飞机和成立航空公司。目前,全国非民航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已有二十一家,另有九家正在筹办,还有十几个省市申请开办,加上民航局直属的十一家航空公司,我国现有三十二家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总的来说,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是正常的,成绩是显著的。但因航空公司和飞机增加过快,民航内部结构不平衡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给飞行安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特别是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二十四日的近四个
    2023-06-08
    25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第一条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第二条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第三条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第四条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
    2023-06-08
    27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局直属单位: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五月一日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地籍专业测绘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切实做好地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二、地籍测绘成果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其保密等级、调整和解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密规定确定。三、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按年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汇交分幅地籍图的目录一份。四、地籍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有关部
    2023-06-10
    45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汽车、摩托车进口管理的公告
    遵照国务院决定及海关总署通知,特公告如下:一、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包括捐赠进口、旅客携运进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7月5日起停止执行,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7月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由申领许可证的于7月4日前已领取许可证,不需申领许可证,已于7月4日前经海关审核批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9月30日,逾期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二、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州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这些口岸可设立进口整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其他
    2023-06-06
    14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是两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特别是海商法还涉及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这两部法律,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纪检检察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结合两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按照中发[1992]明确提出的“加强经济、民事、海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的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对海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在工矿区设立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因矿山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矿山企业负责人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给予处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
    2023-05-07
    3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统计第四章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程序,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渔发[1995]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指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
    2023-06-08
    11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条(注解:第三条的内容,现按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说的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联线沿长江向上至张家港上界(北纬三十一度五十九分三十五秒、东经一百二十度二十分与北纬三十一度五十七分十三秒、东经一百二十度二十分联线)之间
    2023-06-08
    227人看过
  •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航空运输票证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现将《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的管理(包括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审核、对帐、保存等)是航空公司运输销售和财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衡量航空公司经营管理好坏的主要标准。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一、票证的印制1.国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企业管理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2.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国际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二、票证的保管1.国内、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严防被盗、丢失。2.未经批准、办妥手续,不得随意销毁票证。三、票证的发放1.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国内、国际票证的发放工作。2.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国内、国际各类票证发放登记制度。发放时,要按票证顺序号发放,不得跳号。3.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
    2023-06-08
    63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民航无线电陆空通信频率多次受到不明电台的非法干扰,特别是今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接连发生8起,干扰事件明显增多,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此外,一些单位、个人在机场附近施放气球、风筝、燃烧秸秆等,对飞机安全起降也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民航飞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重特大民航事故。特别是在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机场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从严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真
    2023-06-08
    455人看过
  • 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国际机场、省(市、区)局、航站: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民航局发(1992)第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经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一、本办法是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第125号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物价局、民航局以民航局发(1992)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拟定的。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家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对机场实施全封闭式管理,保障机场和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批准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的一种专项管理建设费。三、根据有关规定,此项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为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施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一、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经特别准许者外,在登机前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旅客须通过安全检查门,携带的行李物品须经仪器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二、严禁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机场和乘坐飞机。三、严禁攀越机场围墙、界沟、铁丝网等设施。严禁在机场范围内打猎、鸣枪、射击和任意穿行。四、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停机坪和客机坪。所有接近飞机的人员必须接受监护人员或警卫人员的管理和检查。五、严禁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进入候机楼隔离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进入隔离区者,也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六、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飞机,使用爆炸或
    2023-06-08
    139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承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现通知如下:一、凡拟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称申请人)在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前,须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了解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计划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民航局提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二、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即批准申请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三、申请人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筹建业务。四、凡筹建工作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条件时,申请人即可按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一)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
    2023-06-09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警告
    词条

    警告的适用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 更多>

    #警告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法34条原文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第三条有什么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4
      进XX的外轮抵达引航锚地前,应当显示我国XX口规定的信号与引航站(船)或者XX口信号台取得联系,并且按照引航站(船)或者XX口信号台的通知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通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2
      向外国请求安排、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0〕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