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的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14:01:11 398 人看过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的要求。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类型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

3、生产者必须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4、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

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5: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产品质量法规销售者义务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法规销售者义务有哪些?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2023-06-19
    171人看过
  • 【法律依据和释义】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及对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这里所规定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的
    2023-06-07
    370人看过
  • 保持产品质量:生产者应当保持产品的原有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售后服务问题。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要求有以下三项: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产品质量如能符合以下三项要求,即为合格产品:(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产品规格,安全使用日期,警示标志等。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特指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有特殊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2023-07-23
    105人看过
  • 产品质量侵权,生产者之责
    毒奶粉、毒豆芽、毒胶囊、毒家具劣质食品、不合格房/车消费过程中,食品安全问题、旅游安全问题、汽车使用安全问题、房产安全问题、信用安全问题,屡见不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南都网推出315消费维权案例工具,希望案例及律师点评能对大家有所借鉴及启发。事实回放:2009年5月11日,张某在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电压力煲。该电压力煲的安全操作须知列明了17项操作注意事项,并对使用方法作了说明。同年7月3日,张某使用该电压力煲煮粥,锅盖飞出致其受伤。经诊断,张某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同年11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张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灼伤,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其左上肢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该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3个月,护理及营养时限各为2个月。张某认为,电压力煲的销售商及生产商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销售公司与生产公司均辩称,电
    2023-06-06
    22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内部的户品质量管理提出了什么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这是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内部质量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规定,属于指导性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产品质量法中作出这一指导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对每一个生产、销售企业来说,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需要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2023-06-06
    19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023-06-13
    420人看过
  • 对产品的质保是附随义务么?
    对产品的质保属于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民法典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比如说买卖合同,基本义务是交货,附随义务是通知对方到什么地方提货。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
    2023-06-21
    226人看过
  • 产品质量纠纷产品的范围是什么?
    一、产品质量纠纷产品的范围是什么?产品质量纠纷产品的范围包括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财产损失纠纷,或者是人身安全损害纠纷。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由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比如,一个装配有ABS防抱死装置的汽车,在紧急刹车时车轮抱死,并在路面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刹车痕迹。那么依据A
    2023-04-29
    460人看过
  • 产品生产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
    2023-07-28
    485人看过
  • 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关阅读:企业如何打假企业作为社会打假的主体,打假既是权利,又是社会责任。企业打假,包含产品防假和专项打假两项工作。产品防假应着重于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防伪措施。进行产品防假,可能会提高成本。如此一来,对销量依赖强的企业,就要在研发和营销方面下功夫。专项打假的具体工作包括:统计区域销量;分析波动原因;考察卖场具体销售状况;联络中介机构和政府;参与诉讼和打假专项活动;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企业打假,几多无奈?在竞争加剧的
    2023-06-14
    304人看过
  • 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接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产品生产商、销售人员依法接纳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出警告,拒绝命令整改的,命令停业整改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然,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检查义务的前提,是该项监督检查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实体上的要求。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的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生产者销售者的哪些违法行为会受行政处罚?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生产
    2023-08-18
    427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释义
    法条内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
    2023-06-06
    166人看过
  • 产品质量案件产生的原因
    结合对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生活及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和原因。1、造成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多,而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偏少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产品生产质量环境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用法律保护自己购买消费用品的信心不足,发生产品问题后,只要没有给自己造成较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诉,而对处理结果关心不够或置若罔闻;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审判环节的诉讼成本较高,对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查显示61%的产品质量事件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超过300元,26.5%的案件损失在300-2000元之间,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自认倒霉。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起
    2023-06-07
    412人看过
  •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这是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内部质量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规定,属于指导性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产品质量法中作出这一指导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对每一个生产、销售企业来说,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需要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2023-06-06
    138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内的问题所承担的义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5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消防产品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有什么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2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如何做好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1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保护销售产品原有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这类产品,轻则对消费者不起作用,重则有损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应当如何定义?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3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