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如何代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31:13 154 人看过

自诉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表明,自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者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都可以充当代理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无法行使诉讼代理的权利。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有自己的特点,即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护权。与此同时,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诉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即由行使控诉职能转到行使辩护职能。事实上是一身二任。同样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由于其诉讼地位的变化,原来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自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辩护职能转到行使控诉职能,也是一身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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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自诉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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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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