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可以看出开庭的审理流程在我们国家规定的也是非常的明确的,对于不同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流程也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的提供事实的证据,并且积极的配合审判长审理案件,组织好自己要说事情的语言,给审判长留下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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