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签署的土地租用合同有效吗
一般来说村委会与村集体以外的公司和个人签订的村集体土地出租、承包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真实的表示,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背着村民与他人签订的村集体出租、承包协议应属无效。
二、跟村委会签的合同有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村委会是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在现实中诸多涉农民权益的财产等案件中是最多的,而现在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特别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涉及多部法律问题,导致法院在实践中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有所不同,有些相同案件最后判决却不同的出现,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通过分析发现,对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一)对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识比较一致,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不予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返还房屋和价款。
(二)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判决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屋买卖应以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三)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
村干部廉价出租集体土地法院判合同无效
155人看过
-
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出租土地的法律责任
210人看过
-
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署部门?
468人看过
-
村干部有权征收农民土地吗?
229人看过
-
村干部调解下签的协议有效吗
296人看过
-
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署后需要纳税吗
178人看过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
村民的集体用地被村干部私自签合同有效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
村干部出卖村干部的土地合法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11你自己承包的土地应由你决定出租,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村干部的做法不合法,因此将本村土地承包给非本村村民,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有效。具体程序应为:事先经三分之二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你们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村干部有权出租村集体土地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8村干部无权出租村集体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为国有土地的外,其余均为农村集体土地,所谓集体土地,就是归村民集体所有,所有权不归村委会,更不是几位村干部所有,所以说,村委会是无权对集体土地擅自进行出租和出售的。村里的土地管理,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
-
村干部有权签合同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6《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的规定,村干部没有这个权利。
-
签署同村人转让土地合同是合法的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宅基地不能买卖,但符合如下情形的宅基地上的房产可以买卖。 《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