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小磊和小燕(两人为化名)恋爱,两年后,二人登记结婚。
然而,结婚68天后,小燕不再回家,小两口开始冷战。这一闹,就是一年多。双方在婚前公证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让这段感情有些搞不清楚了。
一套住房和装修款
2007年年底,双方父母对二人婚事进行协商。小磊父亲称,由男方出资,购买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星宇名家的一套190平方米的抵账房当婚房,产权落在小磊的名下,由女方出资装修。婚后,小两口和女方的父母住在一起。
小磊父亲拿出40万元购买了这套住房。2008年5月,小燕家人开始装修。2008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双方还商定当年7月20日举行婚礼。
在距离婚礼还有6天时,双方家长又一次见面。小燕父母希望男方一次性支付装修费用20万元,并表示以后不再和孩子们住在一起。
小磊的父亲说,当时距离婚礼还有6天时间,该先把婚礼办了,而且酒店和婚庆公司的押金也已支付。但小燕家表示,要在婚礼举行前把钱拿到。
小磊的父亲想,请柬都发了,亲戚朋友也都通知到了,两个孩子也登了记,为让孩子如期完婚,于是在婚礼前支付给亲家20万元,对方也打了收条。7月20日,婚礼如期进行。
一份《婚前财产约定》
婚后不久,小两口开始冷战。后来,闹着要离婚。当年10月7日当天,小燕家人来到新房,把小燕的东西拿走。
爸,我们之前有一个婚前协议。小磊对父亲讲,这份《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在双方登记前,他和小燕及小燕的父母去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办理的。最初的理由是,要公证房屋的装修款,到公证处办理后,体现在协议上的是婚房由双方出资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公证书在双方结婚登记后生效。
各方说法
男方:这份公证书有两处漏洞
今年1月5日,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其间,女方以双方在婚前签署的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为由,要求婚前住房的50%归女方所有。
小磊父亲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这个公证。公证处对撤销申请的答复是经审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不应当撤销,故你对公证书的撤销申请,不予以支持。
在答复中,小磊的父亲提出了两个疑点,第一,原本是在朝阳区的星宇名家住房,在答复中变成了绿园区星宇名家;第二,在答复中写道,如果对上列答复有异议,可以按照第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磊父亲发现,根本无法按照这个条款进行诉讼。
另外,公证书复印件显示,《婚前财产约定》在公证事项一栏中,写的却是《婚产财产约定》,一个婚前一个婚产,前后不符。
女方:买房时她家也拿钱了
好端端的一个婚事,谁想这样啊。昨日,记者联系上小燕。她说,全家人都为了她的婚事操心,刚结婚谁能有离婚的想法啊!
她说,她和丈夫在一起生活也就是刚结婚的那60多天,后来她就搬回家里住了。
起初,我一直等他来接我。小燕说,女孩子嘛,就等着丈夫来接,可到后来,小磊对她说,回家可以,可要先取消公证,她是无法接受的。
小燕说,这套房子是抵账房,是为了清欠她父亲的货款才作价每平方米2000元买的,否则,这房子是不可能这么卖的。另外,买房时,她家也拿钱了,所以一定要做公证的。
公证处:小毛病是疏忽造成的
昨日,记者来到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梁宪东主任表示,当时是他办理的这份公证书,而且是在夫妻双方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办理的,是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
对《婚前财产约定》与《婚产财产约定》的问题,梁主任说,可能是工作人员在校对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需要,可做一个补充说明。
对于撤销答复中,小磊父亲提出的两点异议,梁主任说,关于绿园区还是朝阳区,可能是当时打答复的工作人员常识性错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是工作人员打错了,应该是第四十三款的规定,但这并不能说公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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