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3:55 80 人看过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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