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10:37 432 人看过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②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③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

④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频发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⑤心电图多次显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劳损。

2、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

3、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伴静息常规心电图显示明显心肌缺血表现(指2个以上导联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或T波呈冠状倒置)。

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心功能仍≤Ⅱ级。

2、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3、确定为扩张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氏三联症,法乐氏四联症,艾生慢格氏综合症,马凡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Ⅳ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4)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多源性室性早搏、心房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5)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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