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
(一)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物完全损失,或货物已完全变质。如货物沉没海底,烟草水浸霉烂等。有的货物虽然没有完全毁坏,但其受损的程度相当严重,已无法恢复原来状态或原有效用,亦属货物全损。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
以下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形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二)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二、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四)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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