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14:25 427 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及有无违章或其他过错等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从该条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似乎仅仅具有证据功能,但该法未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也未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也不受理因不服事故认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理论上只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普通证据予以质证,导致了当事人在事实上无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司法救济。

究其实质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兼具证据功能的行政确权行为,应当赋予其可诉性以实现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下面就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相对性、程序性、可撤销性等特征来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被法律赋予了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作出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与行政管理职能直接相联系,其依职权处理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并按法定程序向交通事故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公定效力,属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性特征。

2、在内容上,行政机关必须向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所谓的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它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可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的,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具有明确地相对性。

3、在程序上,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和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特征。

4、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在撤销前,任何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擅自否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结合交通事故认定来看,一经作出,即对事故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同时它仍可以被撤销。至今仍生效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3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办案单位,但不宜采用不予采信的做法。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是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执法行为,且明确该行为应当受到上级机关监督,当行为不当时还应当予以撤销,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合以上特征,无论从主体资格上,内容上,还是程序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兼具证据功能的涉权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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