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在庭前会议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争议。
一、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二、质证后的判定是怎样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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