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认为他人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开展培训活动,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称是“中国色彩第一人”的于西蔓将被告杨女士和发布广告的大连旭日东升广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于西蔓女士称自己是公众公认的中国应用色彩泰斗,在中国色彩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以自己的名字注册了“西蔓”商标,成立了“北京西蔓色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于2005年2月25日、2005年3月2日发现“大连日报”b8版和c4版上擅自刊登了载有原告姓名、肖像的具有经营性的讲座的虚假广告,广告标题为《于西蔓教你做色彩女人富丽华大型色彩讲座》。在广告中,被告虚构了“某某是北京西蔓色彩讲师团首席顾问、资深色彩专家及西蔓女士的高级助理”这一事实。
原告发现被告的广告行为后即与《大连日报》等联系,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在2005年3月12日在富丽华大酒店举行了虚假的经营性讲座活动,门票58元/人,达四百多人次,还举办了“3月8日妇女节团订色彩讲座”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大连方面许多人询问为何中国色彩第一人做虚假广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被告大连旭日东升有限公司系大连日报社美容业的独家广告代理商,应对广告文案负有审查义务,但其未能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应对被告杨春旭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杨女士借自己在色彩领域的知名度,假借自己名义搞培训盈利,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杨女士向法庭播放了当时举办讲座时的录像,在片头有画外音称“此次讲座与北京于西蔓毫无关系”,由此证明自己并未借助于西蔓的名义开办讲座。至于广告使用了于西蔓的照片,是因为杨女士曾向于西蔓学习过色彩理论,并取得西曼色彩顾问证书,在学习过程中,于西蔓将自己的这张照片用作讲学,并要求学员们推广西蔓色彩理论,因此,被告杨女士认为此照片是教学资料,为能更好地展示西蔓色彩理论精华,才将此照片刊登在广告上,用于西蔓的名字也是推广西蔓色彩理论的一种方式,因此,被告并未侵权。
另一被告大连旭日东升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广告商,对广告文稿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使用于西蔓照片是形象介绍,是个案例,对此不负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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