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承揽合同的归责原则
履行承揽合同不当所造成物的损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定。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表明,承揽合同的归责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是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怠于正当履行合同;二是定作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承揽人完成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及致自身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当定作、不当指示、不当监督检验等过失造成承揽人致害第三者或自身损害的,才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母亲之死不是被告行为过错所致,被告当然免责。
二、承揽关系定作人是否赔偿医疗费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定作人一般是不需要赔偿医疗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受伤后如何赔偿
2009年7月,刘某某和张某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000元。装修时张某未审查刘某某是否具有装修资质。施工中,张某未限定刘某某每天工作时间,只是约定20日内必须完成装修全部工程。刘某某为了赶工期,每天雇二至三人装修,张某每天去装修现场两三次,监督装修质量,由于张某的督促,刘某某有时要加班到晚上十二点。后刘某某在装修中被坠落的不锈钢钢板划伤左手掌,被送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其左手第2-5指屈肌腱断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庭审中张某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故刘某某在承揽作业中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之间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000元。装修中张某没有限定刘某某每天工作时间,但约定20日内必须将旺旺园酒吧装修好。可见刘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旺旺园酒吧装修好这一劳动成果,同时刘某某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张某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刘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张某在装修时没有审查刘某某是否有装修资质,就雇佣其装修,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但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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