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规定误诊
属于误诊的情形是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若是患者因此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误诊中的免责情况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才能免责,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三、医院误诊了找哪个部门
医院误诊,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或者卫生部门投诉。处理步骤一般如下:
1.及时保留证据;
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指派专人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主管部门会组织小组展开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n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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