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3:02 354 人看过

论文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给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引发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在逐渐增加。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企业经营秩序的顺利进行。

商场如战场,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革开放以来,商业秘密侵权逐渐增多,出现了人才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经济间谍窃取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必须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从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
    2023-06-08
    33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争议——保护企业商业机密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浅谈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
    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业界人士提出了利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缺乏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此类案件诉讼的多,胜诉的少,诉讼成本高。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关于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刍议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
    2023-06-08
    477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适用辨析
    编者按??最近,有学者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调研中,遇到了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新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人才流动政策的鼓励下,出现了不少科技人员“跳槽”及所谓“泄密”事件,而我国1993年才有商业秘密方面的立法,于是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真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的今天,怎样认定当年的行为、怎样认定商业秘密、怎样认定商业秘密罪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已成为法学家热切关注的问题。2006年2月26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组织部分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研讨。本版集纳部分发言,以飨读者。??程永顺:??当前,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出现了两种值得关注的情况:一是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在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对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的保护,面临着后来制定的法对前面行为怎么看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国内越来越多,人们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更加关注,社会
    2023-06-09
    39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司法观念
    1、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加强,但不能实行刑事优先苏惠渔教授认为,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还是从刑法本身的性质而言,都应当切忌搞刑事优先。他认为,侵权未必就构成犯罪,是否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应当慎重考虑。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条界限,这条界限的划定与国情及刑法功能有关。他指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滥用刑法、任意入罪,有悖于刑法的保障机能。游伟教授认为,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应当始终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摒弃刑法第一性的错误观念与做法。他指出,当前有些地方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介入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搞刑事打击,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刑事优先屡禁不止,一方面是传统的泛刑主义思想作崇,动辄进行刑法打击,视刑法
    2023-08-12
    82人看过
  • 外贸企业16招保护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千辛万苦积累起来的客户资料、营销渠道、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屡屡被人窃取利用。这种侵犯行为,不仅损害了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也容易引发外贸行业低价竞争。为此,市外经贸局与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经过广泛调研,提炼经验,精心编制了宁波外贸企业保护商业秘密16招,供广大外贸企业和相关机构参考。第一招:严把员工招聘关正当一些外贸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头疼时,奉化某工艺品公司却很轻松,他们的经验是严把重点岗位员工招聘关。该公司的招聘很有特点:一是要求应聘人员填写详细的社会关系和履历,以便公司核实;二是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其从原单位的离职原因、表现及个人爱好、奖惩记录、诉讼记录等背景资料,特别是其有无故意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有无商业秘密侵犯纠纷和严重违规违纪及债务纠纷等情况;三是公司负责人亲自主持招聘参与面试和笔试,并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最后拍板决定。第二招:保密协议
    2023-06-05
    213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是什么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保护主体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也包括非经营者,而对企业内部雇员侵犯业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却发生于此。可操作性不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确认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某种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和有价值性必须通过专家评估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地规定商业秘密的评估鉴定标准,因此导致在法律的实践中极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况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是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还有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
    2023-06-13
    113人看过
  • 从法律角度浅议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生产制造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人才市场的需求,人才流动成为二十一世纪最为普遍的现象之一,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求,特别是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不容忽视,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也成为人才流动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立法技术和经验等条件所限,仍存在较多缺陷。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中面临的利益冲突做出分析,进而对竞业禁止这一平衡制度加以探讨,并对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关键词]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外拥有雄厚实力的大企业纷纷涌入我国市场,其优越的工作环境、丰厚的薪金待遇、完善的保障服务吸引了大批优
    2023-06-08
    301人看过
  •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是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为保护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二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一、竞业限制问题1.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动(雇佣)关系与商事关系不同,雇主与雇员在经济上并非平等(雇主有解雇雇员的权利)。在这一普遍前提下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很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择业自由权以及合法竞争权等重要权利。目前,我国一方面竞业限制运用不足,该运用的没有运用;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不科学,容易造成滥用。有关调查表明,我国各地司法、执法机关,对竞业限制的形式要件和适用对象,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补偿,缺乏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6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将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023-06-05
    34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可采用哪些方法?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具有极高的商业利润和市场价值,大有超越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已经与企业血肉相连。企业科研成果泄密、竞争对手窃密、电子数据泄露、图纸模具克隆、采购供应泄密、优质客户被侵、外贸客户飞单、经营秘密披露、人才恶意跳槽、财务查账要挟等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的心病,成为严重影响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十大高危风险,成为企业发展的心腹大患。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是企业的生命!所以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企业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那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呢?一、加强门卫制度。门卫设防,对来访者,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公司。建立登记制度,必要时对携带的包、袋类物品采取寄存。有条件的话让来访者穿着识别制服,引起员工关注;严禁来访者进入保密区域。二、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建立内
    2023-06-08
    237人看过
  •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应否设立股东会的问题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一定要设立董事会,仅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外资企业在设立时报送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可见,董事会既行使相当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又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如此则造成董事既要代表股东的利益,又要代表企业利益,而董事又由股东委派和撤换,凡在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或潜在冲突时就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益遭受损害。实践中也不乏因股东会的缺位而致使股东权利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保护的事例。虽然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但主要是用于股权高度分散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并无以董事会代替股东会的先例。鉴于公司由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因而
    2023-06-25
    208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秘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
    •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什么相关的措施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保护措施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
    • 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7
      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
    • 中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必须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