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1:15 41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6〕3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保险费按本规定纳入市级统筹;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保险费,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第四条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一)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由按第五条第二项投保改为按第一项投保的农民工,从按第一项投保之日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根据本人申请,农民工可以对按第五条第二项投保的期间进行补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与2%之差。补缴后,可与按第五条第一项缴费的时间累加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记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凡在本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农民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与本市城镇户籍退休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可以在退休时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

第八条农民工离开本市停止投保时,对按第五条第一项投保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并可与其再回本市务工投保时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其个人账户金可一次性结算,也可与其再回本市务工投保时的个人账户衔接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或参保农民工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房屋商品化,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并以房地产业带动和促进建筑业、建材业、冶金、轻工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商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城镇社会总产值的17%,上交利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城镇住宅6500万平方米,完成危旧住房的改造,并以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为重点,到2000年实现人均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宅成套率达80%以上,到“八五”期末,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率,城市要争取达到60%以上,建制镇达到40%以上。二、发展房地产业的措施1、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房屋产权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穗劳社函[2006]1000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州市和谐劳动关系“金秋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和谐劳动关系“金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劳指函〔2006〕001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用人单位应按《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职责范围:以颁发用人单位经营(施工)许可证的机关的隶属关系,划分市、区或县级市的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职责范围。三、外地驻穗单位尚未在当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工程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
    2023-06-09
    223人看过
  •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0]52号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事务中心)制成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区县事务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职工按《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的时间领取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事务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过渡期内新增退休
    2023-06-09
    279人看过
  •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四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216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服务行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职工应当按照
    2023-05-03
    282人看过
  •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问题
    1、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和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保,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2、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目前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倡导选择高档次缴费。3、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到指定采集点进行照片采集,由该照相点保存录入照相人的身份信息并报送制卡,再向村(社区)提供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4、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从2012年起,在现行10个缴费档次中自由
    2023-03-31
    359人看过
  •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惩戒工作,规范惩戒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惩戒工作是指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员)受到政纪、党纪处分和受到刑事、治安及司法强制措施处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处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行员。第四条行员受到行政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4;(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2;(三)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行员等级工资(如原为“四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则降为“五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同时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3/4;(四)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等级行员等级重新聘任职位(如原为四等行员,撤职后
    2023-04-24
    472人看过
  • 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接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补充办法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9%。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二、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一)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10年
    2023-06-09
    339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
    2023-05-09
    441人看过
  • 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2023-06-09
    131人看过
  •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08〕41号发布日期:2008-7-17执行日期:2008-7-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办(2004)3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第三条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第四条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失业前已办理
    2023-04-23
    111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及所属法制机构: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至九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行政诉讼工作研讨会。会议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有关工作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共识。会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研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将《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下发,望照此执行。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一、行政规章类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一)市人民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在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发布前(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各部委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在国务院各部委第一号令发布前,国务院各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具有规章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规章效力:(一)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令后
    2023-06-06
    42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
    2023-06-09
    260人看过
  • 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不正当的参建、联建和重复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对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和土地有偿出让范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视作商品房经营行为,应按本市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有关税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其合同不得转让。建设项目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需进行房屋转让的,应按本市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参建、联建等名义开发建设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
    2023-04-22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外地农民工的待遇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7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四、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8
      我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畴。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以所需经费应由政府预算安排。在境外就医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活动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未纳入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