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后发现伤势加重可以进行起诉吗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驾驶赣C****摩托车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无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6天。
期间,郑某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事故认定,认定周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郑某1万元。之后,因郑某伤势加重,郑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为此,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对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该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处理时,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故应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郑某的伤势加重(已构成伤残)导致了支出的增加,故应在原协议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如若郑某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赔偿解决纠纷。
郑某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交通事故如何应诉答辩
事故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然可以驳倒对方。
但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更不能证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对原告的起诉状要十分重视,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
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又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就认定法院取得了管辖权。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不知道这些特殊规定,多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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