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审判关键要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31:05 113 人看过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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