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广学、赵明
三、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属行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属于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的回报,因此,本公司愿意推荐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作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六、本机构承诺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项目主办人签名:
20XX年月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20XX年月日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20XX年月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月日
保荐机构公章: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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