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评审组织的形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2 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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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1)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办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完变更手续的;
(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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