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纠纷要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13:00:52 372 人看过

首先,对于如何妥善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分析。其中之一便是协商手段。协商方式要求合同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相互理解及事实求是的原则,就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展开直接交流与合理磋商。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应努力消除分歧,缓解紧张局势,力争在彼此认可的范围内达到共识,从而实现争议问题的自我解决。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节省时间成本以及经济开支,更为关键的是,它有助于加深合同双方之间的了解程度,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进而推动纠纷的顺利解决,确保合同的持续履行。

其次,诉讼则是解决争议的另一种主要途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权益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这种方式通常被视为解决争议最为激烈的手段。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与仲裁有所区别的是,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以及选择管辖等多种因素。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若保险标的物涉及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因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起诉法院时,需遵循上述规定。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申请再审。二审判决具有最终效力,一旦作出便立即生效,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否则,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若当事人仍对二审判决表示不满,其唯一的救济途径便是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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