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月,因为自己的女朋友被范某调戏,小伙子罗某与两名同伴一起闯进范某的家里,将范某捆绑起来殴打,同时抢走了范某身上的200元现金,后来对这200元现金进行分赃,罗某拿走了其中的50元。不久后,经报案,罗某与同伴均被抓获。虽然罗某等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范某的谅解,但法院认为罗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罗某10年有期徒刑。抢了50元却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罗某自然不服,便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那么入室抢劫50元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所判处的量刑是不是过重呢?罗某因此被判10年,冤不冤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当场通过打击、殴打、强制等暴力、胁迫的办法,使财物的所有人和保管人无法反抗,从而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构成抢劫罪,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以下几种严重情况下,构成抢劫罪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入室抢劫的,即进入他人住处或生活起居的地方并对他人实施抢劫行为;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即在飞机、火车、公交车上对车上的搭乘人员进行抢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如抢银行或者抢运钞车等;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由于枪是禁止流通的管制器械,另外持枪抢劫比持刀抢劫的主观恶性要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由于该类物资具有急需的重要特性,因此抢劫该类物资需要加重处罚。
罗某为了报复范某调戏自己的女友的行为,故意叫上自己的朋友未经过范某的同意闯进范某家中,将范某捆绑后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在此时抢走范某身上的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虽然只有200元现金,但是抢劫罪的成立不是看数额,而是行为犯,只要抢劫的行为一旦实施,那么即构成抢劫罪,因此罗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中的入室抢劫。
抢劫罪不同盗窃罪,抢劫罪量刑的参考情节主要是抢劫方式、抢劫地点和对象,并不仅仅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数额。而入室抢劫所对应的最低量刑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虽然取得被害人范某的谅解,但根据刑法规定,罗某仍须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女子吃宵夜被半裸男扑倒猥亵,店老板出手相助却被罚款!冤不冤?
前两日,占某与家人在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到一名陌生的赤裸上半身的男子林某扑倒,并企图强行进行猥亵。在林某扑倒的过程中,占某被压制难以反抗,所幸其家人和老板帮忙,制服了该男子并报警处理。结果民警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而也对店老板处以罚款200元。为什么见义勇为还要被罚呢?是不是责备店老板没有看管好客人的原因呢?警方对店老板罚款是否存在错误呢?
其实并不是的,民警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并没有冤枉谁。在火锅店这一公众场合,林某强行扑倒占某并企图猥亵,对占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的刑事处罚标准。因此只能依法对林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在另一段视频上可知,在林某的行为被制止后店老板仍上前对林某踢了一脚,存在事后违法的行为,此时这一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我们不能因为店老板见义勇为的前行为值得表扬,就否定了店老板后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店老板的行为,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了解:先前,林某扑倒女客人占某企图实施猥亵,店老板是火锅店的管理者,在占某进店消费后负有保护、照顾客人和监管店内环境的责任,同时店老板并没有因为麻烦而避而不见,而是挺身而出,体现了一个店老板应该做的。好人做好事是值得被鼓励的,因此店老板制止林某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是值得肯定的。
而在制止林某的行为后,林某已经没有伤害他人的危险,而店老板出于发泄或不满的目的对其踢了一脚,可以将店老板此时的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并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结合当时情况对店老板事后处罚200元。
挺身而出可以,但是要把握适度的原则,不要借着见义勇为的名号而干违法犯罪之事,也不要使见义勇为超过限度而成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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