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跨法犯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跨新旧法的连续犯罪,如果大部分危害行为(或犯罪数额)发生在旧法施行时期且旧法处罚较轻,新法施行后只有少部分危害行为(或数额)且单独并不构成犯罪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旧法。但具体情况应视犯罪情况而定。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窝藏等)的持续犯罪状态到新法施行后结束且其行为是不可分割开来进行分别处理的行为,自然应当适用新法续犯的数个同种行为一般是均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有几个行为加起来达到犯罪数额,如盗窃、诈骗等的情况),因最终的行为完成于新法实施后,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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