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7:31:32 486 人看过

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1)书面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2)其他审理方式。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做到专人专职,有专项办案经费,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与经费短缺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二)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行政复议人员在办案中做到诚恳耐心、热情周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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