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8:25:21 128 人看过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该实施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或者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由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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