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进行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案件,对其进行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一、办理死刑复核需要哪些材料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报送死刑复核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全部案卷、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复核死刑前可以拘留么
复核死刑前是可以拘留的,复核死刑的罪犯在复核死刑时都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因为社会危险性大,所以应该是被拘留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三、死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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