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调查核实后,法院将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甚至会根据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特定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人民检察院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需提交表明受害者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照片、病历、法医鉴定、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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