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被检察院指定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5:40:21 152 人看过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定管辖

女记者、检察院、受贿、拘留等,这一连串十分敏感的字眼,持续拨弄着舆论的敏感神经。

从12月4日晚到现在,离事件的发生整整过去了一周时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父亲李*忠仍不知女儿事发的真相是什么。事发后,他于12月8日赶到北京,与许多人一样一直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

记者了解到,李*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国进京抓记者”一案。周-泽已经于12月11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最高检难道不懂得“回避”吗?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检为什么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则呢?

律师上书最高检

周-泽律师认为,由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应当自行回避,应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管辖。

周-泽在《管辖异议书》提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显然是把李-敏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当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处理的。而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所以,李-敏一案理应交由工作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

由于李-敏曾经与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到山西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直接涉及该院检察长及具体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

周-泽还对最高检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管辖提出了怀疑。周-泽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定管辖,指的是在不同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具体检察机关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案显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不同检察机关争议管辖权的情形。即使是最高检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最高检陈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法应当自行回避,从而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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