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6:09 455 人看过

市、区县属各单位,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减免租金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是指市及区县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屋。

市及区县属的国有资产控股50%以上的企业,其租金减免以其控股的份额为基数,按1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比例执行。

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而关闭或者停业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象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以及按规定暂停使用的公共浴池等。

三、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是指按月核算经营亏损或主营业务收入低于正常经营50%以上的,并经市或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四、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房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租金减免数额或者缓交租金。

五、住宅、办公用房及2003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经营性用房租赁关系,不适用该规定。

六、凡减免租金的,租赁双方应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并由出租方在当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中属于涉外租赁的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备案的协议作为税务部门核验出租方租金收入的依据。

七、在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期间,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将每日备案的租金减免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作好监督落实工作。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略)

2、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减免房屋租金情况日报表(略)

2003年5月22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目前以租金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使廉租对象家庭能够租赁到合适的房源,从而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六家单位为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等16家单位为第一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各指定单位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一、指定单位的服务内容(一)提供免费出租代理服务1、对象:欲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住房的单位、个人2、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
    2023-06-10
    44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允许本市农民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198号发布日期:2002-3-19执行日期:2002-3-15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市权属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为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满足日益增多的本市农民购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一、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购买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证件齐全的存量住房。二、涉及农民购房的预购登记、交易过户、权属发证等手续,按照现行的市局与区县局的业务分工办理。三、本通知自3月15日起施行。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现就危旧房改造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非住宅房屋具备规定的批准手续,但改建成职工住房时未办理规定的批准手续的,危改中由单位负责对职工给予安置或者补偿。危改实施单位可以按照19号文第十七条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对单位给予安置或补偿;也可以参照19号文第十条关于居民自建房的补偿标准对单位给予适当补偿。二、原非住宅房屋不具备规定的批准手续的,危改中应无条件拆除,由单位负责对职工给予安置或者补偿;单位安置补偿职工有困难的,危改实施单位可参照19号文第十条关于居民自建房的补偿标准对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特此通知。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686号发布日期:2002-8-7执行日期:2002-9-1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为实施《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申领了“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期房尚未售完的,自调整通知公布之日起到市国土房管局换领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不打破原“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顺序号,换证时“外销”许可证顺序号前加注“并”字以示区别。二、封皮印有“N(内)”、“W(外)”标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9月1日起不再使用。但尚未签用且数量较多的使用时应将“N(内)”、“W(外)”标记去掉。三、调整通知第五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房”,包括新开发建设的期房和现房,也包括此类房的二次交易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出让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事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核准后即可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使用,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土地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3-04-22
    228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中心: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签有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登记。二、为保证申请人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登记,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三、2002年1月1日前依原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四、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
    2023-04-22
    28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沙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现将《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吸取天河冼村\"6.14\"火灾事故的教训,配合\"城中村\"消防安全的整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的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租屋,安全居住。二、工作计划(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关于清理整
    2023-06-10
    97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
    2023-04-22
    26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近期,出现个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存房”、“包房”等形式,取得房屋出租权后转租房屋,从中获取利益;更有极个别中介机构收取租金、租赁押金等款项后卷款失踪,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行为,保障房屋租赁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活动(一)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主要指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居间等服务的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资质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评估单位、相关单位、各位专家:我市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一直在摸索建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价管理机制,至1996年基本定型为四级审批制,即地价委托评估、地价评审办公室初审、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一直延用至今。该审批机制得到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各省市推荐。为进一步完善此评审制度现就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价评审专家库暂按由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聘地价评审专家组成;分别为: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克欣国土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高向军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国土部土地估价师学会副会长:张瑜清华大学:刘洪玉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洪亚敏教授北京大学:冯长春教授,林坚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朱道林教授,王玮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曲卫东教授北京市土地学会副会长:杨燕敏二、关于
    2023-06-10
    5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关于肺炎后续房租减免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1
      关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免除租金申请书(供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承租人暂停经营使用,请求免除)致:有限公司(出租人全称):鉴于年月日,贵我双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合同》,约定贵方将位于(写明租赁房屋坐落)的给我方经营(餐饮、影院、、演出、展会等)使用,租金为元月(年)。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产生并爆发以来,举国上下采取了多项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市已启动防控新型冠状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肺炎疫情期间房租减免申请应该如何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关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免除租金申请书(供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承租人暂停经营使用,请求免除)致:有限公司(出租人全称):鉴于年月日,贵我双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合同》,约定贵方将位于(写明租赁房屋坐落)的给我方经营(餐饮、影院、、演出、展会等)使用,租金为元月(年)。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产生并爆发以来,举国上下采取了多项措施来防止疫情的扩散,市已启动防控新型冠状
    • 关于房屋买卖房管局休假时间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星期天,在政府事业单位一般是不算工作日的。 星期六,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因罚房产交易中心是属,国有事业单位,他们是按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双休日休假的,所以每周的星期六、日是不办公,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
    • 关于民法典中房屋转租有效期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27
      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的,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向转租人(承租人)主张赔偿。